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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税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年(连续不超过12个月经营期)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
2、从事货物批发、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的。
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年(连续不超过12个月经营期)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纳税人,如符合下条件,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三、申请认定时,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 . 《 税务登记证 》 副本; 2 .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 .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4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5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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